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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档案馆接收档案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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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档案馆档案接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贵州省档案条例》《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以及《贵州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应当向贵州省档案馆移交档案的省直各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移交单位)和贵州省档案馆。

第三条列入贵州省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由贵州省档案馆组织接收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第四条贵州省档案馆接收保存满以下期限的档案。

(一)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专门档案等一般自形成之日起在移交单位保存满10年即可接收,最迟不得超过20年,原则上每5年集中接收一次。电子档案接收按《贵州省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二)主办、承办重大活动的专项工作机构形成的重大活动档案按《贵州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接收。

(三)撤销机构的全部档案,自机构撤销之日起一年内接收。

(四)部门档案馆保存的履行行政职能的档案,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期限接收。

第五条移交单位的档案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安全得不到保障的,经贵州省档案局同意,可以提前移交;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经贵州省档案局同意,可适当延长移交期限。

第六条移交单位因故提前或推迟档案移交的,须提前向贵州省档案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移交档案期限。

第七条移交单位的档案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整理完毕,并符合以下质量要求。

(一)保持全宗内各种门类、各种载体档案的完整。

(二)文件材料齐全完整,分类科学,档号编制合理,装订规范。   

(三)保管期限划分准确。   

(四)案卷目录、卷内文件目录、归档文件目录等检索工具编制完备。   

(五)案卷题名简明扼要,准确反映卷内文件材料的主要内容。   

(六)卷内或盒内备考表填制完整、规范。   

(七)档案装具符合国家标准,装具封面、背脊填制清晰、完整。

第八条移交单位移交档案的同时,应移交档案的检索工具和有关参考资料,包括:案卷目录、卷内文件目录及全引目录、归档文件目录和由移交单位编写的组织沿革、大事记、全宗介绍、档案分类方案以及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等。

移交单位应当编制纸质目录一式三套,移交单位保存一套,向贵州省档案馆移交两套。纸质目录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案卷目录及全引目录。按目录号装订成册,每册目录须印制封面,项目包括:全宗名称、目录名称、全宗号、目录号、起止卷号、案卷数量、档案起止时间等内容,全引目录须标明案卷目录与卷内文件目录的对应页码。

(二)归档文件目录。按档案分类的最低一级类目装订成册,每册目录须印制封面,项目包括全宗名称、全宗号、年度、保管期限、机构(问题)、件数等内容。

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移交单位须对拟移交进馆的涉密档案进行解密审核和密级变更,解密审核和密级变更书面意见与档案一并移交。

第十条接收档案程序。

(一)制定接收计划。贵州省档案馆根据《贵州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确定档案接收范围,编制年度接收计划,印发移交单位。

(二)接收前检查。贵州省档案馆按照档案接收计划,对拟移交单位的档案进行质量检查,检查项目包括:拟接收档案的起止时间、档案数量、立卷情况、检索工具编制情况、是否符合档案接收要求等,填写“贵州省档案馆档案接收质量检查表”(附件1),提出档案接收意见或建议,对符合档案接收要求的,确定档案接收时间;对不符合接收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待移交单位完成整改工作后,再确定接收时间。

(三)档案移交清点。移交单位须逐卷(件)清点应移交档案(以件为保管单位的档案须清点到件),逐本清点应移交目录及其他资料,确保帐物相符,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完整。清点完毕后,贵州省档案馆接收人员须到现场清点核对(以卷为保管单位的档案须逐卷清点,以件为保管单位的永久档案须逐件清点,其他保管期限的档案抽查清点,抽查率不低于20%),准确无误后,方可装箱。

(四)档案装箱。移交单位统一用贵州省档案馆提供的纸箱规范装箱,张贴“贵州省档案馆档案装箱单”(附件2),封存。

(五)档案运送及交接。移交单位按约定时间将档案实体、检索工具及参考资料安全运到贵州省档案馆。贵州省档案馆接收部门须对照移交清单再次清点核对档案箱数、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是否齐全完好,准确无误后与档案移交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填写“贵州省档案馆档案交接文据”(附件3),一式三份,移交单位保存一份,贵州省档案馆保存二份。

第十一条档案入库。接收进馆的档案,由贵州省档案馆接收部门办理相关入库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档案交接实行经办人责任制。移交单位经办

人、贵州省档案局业务指导部门和贵州省档案馆接收部门经办人为档案交接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档案交接清单所列内容负责。

第十三条档案接收工作纳入贵州省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和省直机关目标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经协商同意,贵州省档案馆收集或代存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及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贵州省档案馆档案接收质量检查表

      2.贵州省档案馆档案装箱单

      3.贵州省档案馆档案交接文据

附件1

贵州省档案馆档案接收质量检查表

单位名称


全宗号


单位地址


档案工作分管领导


联系电话


档案工作主管机构


档案工作主管领导


联系电话


档案工作机构


档案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


档案

整理

情况

整理方法

综合卷


分类方法

综合卷


立小卷


立小卷


归档文件

整理规则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其他


其他


档号编制情况

综合卷

全宗号

目录号

案卷号

页号





归档文件

整理规则

全宗号

室编件号

馆编件号

盒号





检索工具编制情况

案卷目录

卷内文件目录

全引目录

归档文件目录





其他


拟接收档案

情况

拟接收档案类别

拟接收档案数量

档案

起止

年代

其他

永久

长期(或30年)

短期(或10年)














































档案

接收

工作

意见

建议









检查人:

时间:年月日


复查

意见









复查人:

时间:年月日


移交
单位
意见









移交单位:(盖章)

经   办 人:

时间:年月日











填表人:

填表时间:

附件2

贵州省档案馆档案装箱单

全宗号—目录号(保管期限)

档案门类

档案起止卷号或盒数

单位名称(盖章):

附件3

贵州省档案馆档案交接文据

移出单位


全宗号

接收单位名



交接性质


档案所属年代


检索工具

种类

30年)

(10)












































移出说明


接收意见


移出单位(印章)

领导人:

经办人:

移出日期:

接收单位(印章)

领导人:

经办人:

接收日期:













注:1.“交接性质”填写移交、寄存、征购或收购、捐赠等。

    2.移出说明主要填写档案的重号、缺号等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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