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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档案馆(省地方志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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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档案馆(省地方志办)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2025117日第一次修订,经馆(办)务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省档案馆(省地方志办)[以下简称馆(办)]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馆(办)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省档案馆和全省地方志事业发展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需要由馆(办)决策的其他重大行政事项。

馆(办)承办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贯彻行业决策部署实施意见或方案起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事任免、内部管理事务以及应当保密的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馆(办)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原则,按照法定职能和法定权限,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 馆(办)主要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馆(办)承办处(室)直接启动决策程序。

馆(办)分管领导、各处(室)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由馆(办)主要领导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提出决策事项建议时,应当提出决策依据,并可以一并提出拟解决的问题、决策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初步意见等。

决策事项涉及馆(办)两个及两个以上处(室)职责的,应当明确牵头承办处(室)。

第六条 馆(办)决策事项承办处(室)[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处(室)]应当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基本信息。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背景、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开展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并根据调研情况初步形成决策方案草案。

第七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采取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基层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

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第九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认真研究,对合理意见应当采纳;社会各方面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应当进一步研究论证,完善决策草案。

第十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处(室)应当组织专家对决策方案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以及可能面临的决策风险等进行论证。

专家论证可以采取召开专家论证会、书面咨询专家意见等方式。决策承办处(室)应当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调整和补充,并形成论证报告。

专家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出具签名的书面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处(室)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未经评估,或者评估结果为风险过大、风险不可控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 对拟提请馆(办)务会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将决策方案草案报经馆(办)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意识形态风险评估

决策承办处(室)根据意识形态风险评估意见进行调整或修改

馆(办)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识形态风险评估意见。

未经意识形态风险评估或者未按照评估意见进行调整修改的,不得提交馆(办)务会审议并作出决策。

第十 对拟提请馆(办)务会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将决策方案草案报经馆(办)办公室组织进行合法性审查。

馆(办)办公室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协调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决策承办处(室)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调整或补充。

第十 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草案拟制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馆(办)办公室应当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馆(办)务会审议并作出决策。

第十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经决策承办处(室)分管领导审核后,由馆(办)主要领导决定提交馆(办)务会审议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在馆(办)务会召开前3个工作日,将相关材料报送馆(办)办公室。

第十六条 在馆(办)领导集体讨论的基础上,根据《贵州省档案馆(省地方志办)馆(办)务会会议议事规程》,由馆(办)主要领导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第十七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未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

馆(办)处(室)应当全面、及时、准确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及时报告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不得抗拒、变通、推诿、拖延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经馆(办)务会研究决定,可以开展决策后评估。

决策后评估由决策承办处(室)按相关程序进行,并形成评估报告,报馆(办)务会研究审定。

馆(办)领导根据决策后评估情况,集体讨论决定该决策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调整决策方案。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按照馆(办)档案管理制度,对决策过程和决策实施中的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确保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材料真实、内容准确、归档完整。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承办处(室)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进行跟踪、督办,并及时向馆(办)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情况。

第二十二条 馆(办)相关人员在决策起草、执行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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