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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档案局关于废止、宣布失效 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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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贵州省政府令第212号)有关规定,省档案局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工作,经审议,决定:

1.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相抵触的《贵州省档案馆接收档案办法(暂行)》(黔档(志)通〔2015〕56号)予以废止。

2.对文件所设定的工作已不再开展,无继续执行必要的《贵州省档案地方志科研项目(课题)结题验收办法》(黔档(志)发〔2014〕5号)予以宣布失效。


附件:贵州省档案局废止、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贵州省档案局

2026年1月29日

附件

贵州省档案局废止、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清理结果
1 《贵州省档案馆接收档案办法(暂行)》 黔档(志)通
〔2015〕56号
废止
2 《贵州省档案地方志科研项目(课题)结题验收办法》 黔档(志)发
〔2014〕5号
宣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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