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贵州省政府令第212号)有关规定,省档案局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工作,经审议,决定:
1.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相抵触的《贵州省档案馆接收档案办法(暂行)》(黔档(志)通〔2015〕56号)予以废止。
2.对文件所设定的工作已不再开展,无继续执行必要的《贵州省档案地方志科研项目(课题)结题验收办法》(黔档(志)发〔2014〕5号)予以宣布失效。
附件:贵州省档案局废止、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贵州省档案局
2026年1月29日
附件
贵州省档案局废止、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清理结果 |
| 1 | 《贵州省档案馆接收档案办法(暂行)》 | 黔档(志)通 〔2015〕56号 |
废止 |
| 2 | 《贵州省档案地方志科研项目(课题)结题验收办法》 | 黔档(志)发 〔2014〕5号 |
宣布失效 |

贵公网安备52010202001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