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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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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档案和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拟订省档案馆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编纂方案、年度计划及地方志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收集和接收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承担贵州省自然、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历史与现状资料的收集工作。

(四)整理及保管档案、地方志文献及其他地情资料,承担省档案馆馆藏档案、地方志文献及其他地情资料的安全责任。

(五)按规定组织开发利用档案、地方志文献及资料;组织地方志书编纂、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和地方史编写工作;按规定发布档案、地方志文献及资料信息,为社会利用档案、地方志文献、地情资源提供服务;收集政府公开文件,依法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服务;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社会教育服务工作。

(六)拟订全省地方志信息化建设规划,管理档案资料信息资源库和地方志资料数据库;组织开展地方志理论研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结合职能职责,做好扶贫开发相关工作。

(八)承办省委、省政府及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省档案局,国家地方志指导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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