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和个人持合法证明可以利用本馆已开放档案、资料、政府公开信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利用未开放档案须向本馆提出申请,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二、利用者须如实填写档案、资料、政府公开信息利用登记表,并签订承诺书。
三、利用者私人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存包处,严禁携带箱包、食品、易燃易爆物品和照相、摄像器材进入阅览区,禁止在阅览区域内使用手机。
四、利用者查阅档案、资料和政府公开信息一律在本馆内进行。未经工作人员允许,不得擅自拍摄、自行复制、摘抄档案、资料以及相关检索工具。
五、利用者复制档案、资料、政府公开信息须征得工作人员同意。利用者摘抄档案的,摘抄内容须经工作人员审查,并按规定填写《档案资料利用清单》。
六、利用档案数字化副本时禁止拍照、拷贝档案等。要求打印数字化副本的须提出打印申请,经审批后,由工作人员负责打印。本馆已有档案数字化副本的,不再提供原件。
七、利用者因故不能亲自查档时,可以采取委托查档的方式利用本馆已开放档案。
八、档案、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外借,须经馆(办)领导同意并办理外借手续。
九、利用者应当妥善保管从本馆摘录、复制的档案,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禁止擅自运送、邮寄、携带出境或通过互联网传输出境,确需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未经本馆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公布本馆馆藏档案。
十一、利用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如有违反暂停利用档案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十二、本须知由贵州省档案馆负责解释。

贵公网安备52010202001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