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 依据 |
责任处室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复制件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1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第18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结果进行监督,并对违反许可法情况的行为进行处理。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 、38、39、40、42、44、61条。 |
政策法规处、派驻政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
2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携带、运输、邮寄国有档案和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应当保密的非国有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16条第2款、第18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第19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结果进行监督,并对存在违反许可法情况的行为进行处理。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政策法规处、派驻政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
3 |
行政许可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中国公民利用未开放档案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2号)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结果进行监督,并对违反许可法情况的行为进行处理。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相关业务处、派驻政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原非行政许可清理事项 |
4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24条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2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8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情况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案情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该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档案法》第24条。 |
政策法规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
|
5 |
行政检查 |
对档案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8条。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责任做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
政策法规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6 |
行政奖励 |
对在档案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6条; 《贵州省档案条例》第24条。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式。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6条。 |
人事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7 |
行政奖励 |
对地方志工作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17条; 《贵州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第17条。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式。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17条。 |
人事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8 |
其他类 |
属于集体、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具体范围的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有关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依法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具体范围的确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 |
有关业务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省政府法制办2015-1号公告事项 |
9 |
其他类 |
权限内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 |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1997年8月19日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发布) 《贵州省档案局贵州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黔档通〔2003〕42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登记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依法进行等级。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1997年8月19日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发布) 《贵州省档案局贵州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黔档通〔2003〕42号) |
有关业务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省政府法制办2015-1号公告事项 |
10 |
其他类 |
对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档案馆已开放档案的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2条第3款 《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第2条.第3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依法作出有关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 《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 |
有关业务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省政府法制办2015-1号公告事项 |
11 |
其他类 |
对台、港、澳同胞和华侨查取本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以外的其他开放档案的审核 |
《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第7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依法作出有关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2号) |
有关业务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省政府法制办2015-1号公告事项 |
12 |
其他类 |
重大建设项目、重点科研项目档案审查验收 |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档案监督指导工作指南》的通知(档发[2016]15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依法作出有关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档案监督指导工作指南》的通知(档发[2016]15号) |
有关业务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新增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