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通〔2023〕37号)的统一部署,现就2023年全省档案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一)贵州省申报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范围包括各单位从事档案工作并符合国家和本省颁布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
(二)不包含《公务员法》管理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以及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
二、申报评审安排
今年全省档案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社会化评审)于8月1日起依托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开展。
(一)信息系统账号创建。账号创建办法继续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行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应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80号)执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本辖区内行业主管部门创建账号,各行业主管部门为下属或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创建账号,企事业单位为本单位申报人员创建账号。2022年度已完成账号创建的单位和个人不再重复创建,账号创建办法见附件1。
(二)申报人材料提交。按照《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通〔2023〕37号)(附件2)的安排,今年全省档案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依托职称评审信息系统(网址:http://rcrs.gzsrs.cn:8888/ips/,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开展。档案系列职称申报人从8月1日起即可登录信息系统维护本人信息、上传申报材料,提前为提交申报材料做好准备,信息系统于8月28日8:00至8月31日17:00开启申报,申报人在信息系统开启申报期间点击“申报”提交材料,非必要不再收取纸质申报材料。
(三)用人单位资格审查、推荐及材料流转。
1.资格审查。用人单位根据《贵州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规则(试行)》,认真对照评审条件审查申报材料,发现填报错误、被信息系统“学术风险预警”提示(以下简称“风险提示”)、其他不符合申报要求问题的,指导申报人进行补正。确保进入公示、推荐环节的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完整、合规,确保补正后的申报材料不存在学术风险预警提示,或被风险预警提示但已进行风险排除,不影响推荐。
2.公示推荐。用人单位对审核情况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和信息系统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启动后,申报材料不能退回补正。公示期间接到举报反映的,及时进行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公示结束后,对资格审查和公示期间,涉及“风险提示”人员已排除风险不影响推荐的,出具书面说明(加盖单位公章),会同申报材料在信息系统中上传推荐。
3.材料流转。各流转节点接收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往上一级推送,确保申报人材料在评委会收取材料截止日前推送到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推送,导致申报人材料不能及时送评的,责任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推送的单位承担。
(四)委托评审。
1.中央在黔单位人员需在我省评审的,由中央在黔单位出具委托函,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创建账号。外省人员需在我省评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上级人社部门出具委托函,报我省同级人社部门按程序创建账号。
2.档案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将委托国家档案局评审。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按照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五)评审费收取。当申报材料被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通过后,申报人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缴纳评审费,转账账号“2402009709008805472”,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贵阳西湖路支行”,户名“贵州省档案馆”。转账时务必附言“参评人姓名+手机号码”。请申报人或用人单位按单笔单人汇款。同一账号为多人缴费的,务必逐次转账。申报副高级职称每人350元,申报中级职称每人250元,申报初级职称每人80元。
(六)完成时限。档案系列评审工作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不跨年评审。
三、申报、评审条件
(一)档案系列副高、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按照《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档案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175号)(附件3)和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3〕50号)(附件4),全日制院校毕业生符合初任初、中级职称认定条件的,不再进行评审。
(二)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申报人业绩水平、创新能力、实际贡献,申报副高和破格申报、转评中级以上职称,需参加现场答辩,请指定学术代表作。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推荐申报高、中级职称的人数,应在本单位相应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空岗数范围内确定当年推荐申报高、中级职称的相应人数。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申报职称,不受岗位限制。
(三)转评:专业技术人才跨地区、跨单位流动,因岗位发生变动需要跨系列转评职称的,在档案岗位工作满1年且考核合格,可申请转评。转评后晋升上一级职称的,原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对未转评同级职称,要求申报上一级职称的,按破格申报。
四、继续教育学时及相关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级、中级、初级职务任职资格时,必须达到国家档案局《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参加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90学时,其中,档案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达不到规定学时的不得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023年度继续教育公需科目课程学习和测试,按《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测试工作的通知》(https://rst.guizhou.gov.cn/xwzx/gggs/202306/t20230613_80199342.html)执行。
五、组织实施
(一)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熟悉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法规政策、业务,掌握信息系统流程,确保评审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二)各用人单位、申报人在申报评审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单位公示、申报人和推荐单位承诺制度,未按要求公示和签署承诺书的申报人和单位,其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各用人单位要对申报材料(含政策性审查未通过后的补充材料)真实性、合规性严格审核。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属实的,政策性审查通过的取消参评资格,评审通过的取消任职资格;从认定之日起记入信息系统诚信档案库,认定之日后的3个职称评审年度内不得申报职称。并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申报人员及推荐、审核单位责任。
(三)用人单位启动公示程序前,申报材料可退回申报人调整补正。用人单位启动公示程序后,为充分保障个人申报意愿和信息安全,信息系统对申报材料开启防篡改保护,除“申报类别”、“评审类别”可按程序依申请调整外,申报材料全流程锁定流转。
(四)职称评审结果确认及存档。职称评审通过结果不再采取纸质评审表形式确认。评审结果备案完成后,评委会组建单位在信息系统中生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确认单”,下载打印盖章(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或申报人本人领取,经用人单位盖章确认后存入个人档案。
(五)2023年申报人员任职年限(聘任时间)终算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12月3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未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延聘(延退)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参加评审。
(六)以上申报程序具体实施方法步骤请参照《贵州省职称系统操作手册》(附件6)相关内容执行。
六、相关事项
(一)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贴近贵州需要 服务人才成长——贵州职称一站式办理”专题专栏拟于7月下旬建成使用,相关政策、解答将统一在专题专栏汇总发布。信息系统可在专题专栏中的登录入口登录。
(二)其他本通知未提及的有关职称政策,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如有疑问请与贵州省档案系列职改办联系或登陆贵州档案方志信息网站查询相关职称文件。附件1-6请在贵州省档案方志信息网上下载。
联系电话:0851-85509193
网址:http://www.gzdafzxx.cn
联系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嘉润路8号1501室
附件:
2.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通〔2023〕37号).pdf
3.贵州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通〔2020〕175号).pdf
4.关于印发贵州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规则(试行)(黔人社通〔2023〕50号).pdf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