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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部分条款作出修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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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档案局(馆)、省直管县(市)档案局(馆),省档案局(办 馆)机关各处室: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第67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正式公布,该令决定对部分行政法规予以修改或删除,其中第九大点明确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并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档案局

201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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