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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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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州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与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省军区动员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要准确把握、有序推进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工作,对入志条件、入志方式及主要内容、材料收集、联合审核、分级载入等环节进行了规范。省级志书记载本行政区域内荣获勋章、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荣立二等战功以上奖励的参战退役军人,荣立一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战区级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市级志书记载本行政区域内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荣立三等战功以上奖励的参战退役军人,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战区级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县级志书记载本行政区域内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战区级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

《通知》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实施办法(试行)》的具体举措,对进一步激发广大官兵献身国防、建功立业,完善全省退役军人荣誉体系,营造尊崇功臣模范的浓厚氛围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必将对充分发挥地方志“存史、资政、育人”功能,大力提升地方志服务新时代水平,进一步提高地方志社会影响力起到重要作用。

来源:省志工作处   作者:温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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