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加强全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近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贵州省档案局联合印发了《贵州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贵州省加强民生档案管理的重要举措。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民生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险业务涉及面广,参保人数多。截止2009年底,贵州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及新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等各种社会保险的参保人数已达1397万人。而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为参保对象“记录一生、跟踪一生、管理一生、服务一生”的有效载体,是保障参保对象切身利益的重要凭证。加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对规范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提高质量,保障社会保险制度健康运行,有效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
《办法》共28条,对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物质保障、管理措施与手段、档案移交等作了具体规定。《办法》明确,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协调解决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中涉及的“五大问题”,即:机构、人员、场地、设备、经费等问题。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将档案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开展“四同步”,即: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建设、同步检查。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档案业务用房,省、市级经办机构应确保“三分开”,即:档案库房、阅览室、办公室分开;县级经办机构应确保有独立的档案库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业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并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各业务部门实行“月清季结”的档案移交制度,即:业务部门每月对所收集的档案进行清点、整理并预立卷,每季度对已预立卷的档案进行核对、检查、验收和移交,严格把好案卷质量关。《办法》规定,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范整理后,可以提前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办法》还就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整理、鉴定、销毁、利用等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的出台,必将使贵州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水平迈向一个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