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为树立民权,培植宪政基础,于1936年正式颁布施行《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及《施行细则》、《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总事务所组织条例》。依照该《法》和《条例》,省设选举总监督,并设国民大会省代表选举事务所,办理选举事务。当选举完毕,即行撤销;选举需要,又恢复组织。
国民大会贵州省代表选举事务所(下称省选所)设选举总监督(民政厅长兼任)综理所务,指挥监督所属各区及各团体办理选举事宜;设总干事(民政厅主任秘书兼任)1人,干事、事务员、书记员各若干人;所下设第一、第二、第三组。各行政督察区、县设区、县代表选举事务所,所设选举监督,分别由专员、县长兼任;每区设选举指导员1人,由省选所派任。分区域和职业团体设投票、开票所及其管理员、监察员若干。 省选所第一次正式成立于1936年7月20日,次年9月奉令结束;第二次于1940年3月1日恢复活动,1942年5月奉令结束;第三次于1945年9月15日恢复,1946年11月国民大会召开前夕奉令结束。该所历任选举总监督曹经沅、孙希文、谭克敏、袁世斌。
该所直隶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总事务所,主要负责办理全省区域代表选举事务,并受国民大会自由职业团体代表选举事务所委托,办理本省自由职业团体代表选举事项。 该全宗共20卷,形成于1936年至1937年、1945年至1946年。主要内容有:国民政府、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总事务所、国民大会自由职业团体代表选举事务所及省选所关于选举恪守准则、选民名册格式、选政程序、制发选举票、自由职业团体选举、延期缓选等的训令、办法、往来函件等。省选所、各区、县代表选举事务所、专员公署、县政府关于乡镇划分情形、乡镇长履历表、选举情形、候选人当选人名册、选民名册、候选人放弃选权、人事变迁与职务转易、代表动态、代表当选证书等的呈报、往来函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