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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等法院(1928.2~1949.9 全宗号:M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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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等法院成立于1928年2月,由原贵州高等审判厅及高等检察厅改组而成。

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预备立宪后,各省筹设各级审检厅,以为司法独立之基础,贵州遂于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11月15日正式成立高等地方审检厅。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后,各级审检厅仍奉令继续办理,后滇军入黔,取消各级审检厅,改设裁判局,旋又恢复旧观。至1914年,议添设高等分庭于镇远、毕节。1916年1月,袁世凯称帝,将各级审检厅改为军法局,至8月又恢复旧制。1917年春,筹设镇远、郎岱两地方厅。1920年,鉴于本省距京窎远,添设大理分院、总检分厅,以为民众上诉之终审机关。1923年9月成立司法司,以总检长兼摄。至1926年,以库帑空虚,乃裁撤大理分院。1928年2月,国民政府令废高等地方审检厅、改组为贵州省高等地方法院。

1936年7月,贵州开始施行“法院组织法”,拟于镇远设立地方法院及设立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并派徐世雄为第一分院院长兼镇远地方法院院长;于西部郎岱设立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第二分院,派夏灿春署第二分院院长兼郎岱地方法院院长。1937年3月,增设安顺地方法院,其余各县均设立司法处。是时,亦将全省划分为东、中、西三个区域,东部地区以设于镇远之第一分院为第二审机关;中部地区以高等法院本院为二审机关;西部地区二审机关为驻郎岱之第二分院。1939年4月,于遵义增设高等法院第三分院;于独山设立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第四分院。1940年7月,设立毕节、大定地方法院,并于毕节增设高等法院第五分院。同年,又设立兴义地方法院。1941年后,又先后成立桐梓、铜仁等6所地方法院。1945年初,设立清镇与织金地方法院。至此,全省设立地方法院26所。

贵州省高等法院内部机构设有民事庭、刑事庭、民事科、刑事科、书记室、文牍科、监狱科、统计科、会计科、庶务科、公报室。其下辖有贵阳第一监狱,贵阳地方法院等。

从1910年至1928年,高等审判厅先后由朱兴汾、严庆祺、吴绪华、吴家驹、胡曜、龙灵、曹兴蕲、詹德煊、杨迈、徐承恩、平刚、窦觉苍等任厅长;高等检察厅先后由贺廷桂、曹兴薪、王照懋、王登乂、党积龄、徐承恩、吴绪华、胡曜、陈正名、李琳、陈庭棻、董莹、李永囗等任厅长。

贵州高等法院历任院长为:窦觉苍、刘尚衡、谢勋陶、王凤雄、漆璜、刘含章、李学灯。

贵州高等法院全宗共计52605卷,是本馆保存档案数量最多的全宗。主要内容大体如下:

总类    国民政府、司法部及本院所发布之各项法规、政令;各种法律规定之咨询与解释;上级机关及本院之各种命令、训令、指令、会令、通令等;各种会议记录、总结报告、大事记;各级机关各年度司法行政工作计划;各种统计及民事、刑事、监所年报;各机关人事年报、月报;各种人事任免及各种人员考绩考核材料;各种奖惩材料、人员名册及履历;外部对各种人员的揭发与检举材料;各推事审查各地民事和刑事判决案件;各种财产登记及经费概算;各地法院、监所修建房屋的来往文书;对各级监所作业工场工作的调查材料;各级监所人犯脱逃报告;各种移交清册及来往文书等。

民事类   贵州高等法院所处理的全部民事案件材料;各分院、各县地方法院上报之民事案件材料。

刑事类    从民国初年至1949年的各种刑事犯罪案件材料。其中有审判刺杀汪精卫案件的材料,有中共组织及其军队、中共党员、各种民众势力反抗国民党统治的革命活动材料及该院对其审判的有关材料。    人事类   贵州高等法院及其所属机关职员任免、奖惩等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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